中国补硒协会总章程
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1-03-03 09:31 作者:中国补硒协会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补硒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SELENIUM SUPPLEM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CS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从事医疗卫生、养生保健等富硒健康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国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富硒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富硒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富硒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中国富硒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富硒保健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科院,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同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多方面的为会员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具体业务是:
1.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5.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6.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7.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
8.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9.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10.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11.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12.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3.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4.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生产经营、研究开发富硒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如富硒保健食品、富硒功能饮料、富硒保健用品、富硒保健器械、富硒化妆品、富硒涉水产品等),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科院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八、行业内的重大决策;
九、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副 理事长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70%以上。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卫生部与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科院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农科院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科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注:本章程已经民政部核准并经国务院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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